來源:來源:陜西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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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6124271982********,漢族,小學,原工作單位平利縣**鎮**幼兒園司機,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平利縣**鎮**村**組,現住平利縣**鎮**村**組,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利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校車)
本案由平利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屬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月**日,被告人李某某駕駛陜G1****號牌中型專用校車,由平利縣**鎮**幼兒園駛往平利縣**鎮**安置點方向,**時**分當車輛行駛至**安置點鄒某甲家門前下完人,車輛起步時,未確保行車安全,將鄒某乙碾壓車下,造成鄒某乙受傷,鄒某乙經安康市高新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平利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責任認定,李某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案發后李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誠懇,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已賠償到位,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上述犯罪事實有書證、證人證言、辨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視頻資料等證據在案證實。被告人李某某亦供認不諱,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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