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中國教育新聞網
作者:未知
校車安全條例: 我們的努力與期盼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全國人大代表 周洪宇
近年來,校車安全事故先后發生,成為危害學生生命安全的主要隱患,開始引起人們的關注,我也從2010年底起開始考慮通過全國人大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建議,盡一個全國人大代表和教育工作者的職責,爭取早日解決這個問題。
2010年12月湖南衡陽校車慘案發生后,我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指出“近年發生的婁底、衡陽等校車慘案暴露出校車安全方面的一系列深層次問題,亟需引起國家有關方面的高度重視,盡快制定專門法規,在全國實施校車安全工程”。2011年3月“兩會”期間,我正式向全國人大提交了“關于實施全國校車安全工程的議案”,提出了建立機構、明確職責,研制校車、落實制度,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分類實施、逐步推廣,科學管理、商業運營,加快立法、完善制度,加強宣傳、創造環境,成立協會、加強監督等八點建議,明確提出制定《校車安全運行管理條例》,主張盡快實施全國校車安全工程,新華社3月4日對此建議作了全面報道。建議得到了教育部的積極回應,10月20日正式回復議案,表示贊同議案的建議,并與公安、交通等部門正在采取相關措施。
在此背景下,我原以為情況會有所好轉,不料2011年11月16日甘肅省正寧縣再次發生重大校車慘案,19名學生遇難。17日下午,我在搜狐微博訪談中,呼吁加快校車安全立法進程,構建校車安全體系,并與全國政協委員施杰律師應邀當晚在搜狐網發起倡議“平安校車行動”,號召大家關心校車安全問題,支持校車安全立法,為貧困地區學校捐助校車,奉獻愛心。倡議很快得到全國各界人士的廣泛響應,媒體也作了大量報道,特別是我提出作為承載社會弱勢群體、自我保護能力最弱的兒童的校車,在運行中應享有“特權”(特殊的行駛優先權)的建議,得到了各界廣泛的贊同,也招致一些評論家的批評。我認為大家關心學生安全,有不同認識,十分正常,歡迎大家參與討論。
根據這一想法,我于11月20日開始聯系武漢市原人大常委(現市政協常委)、立法專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簡基松教授、武漢理工大學法學系教師陶雙文、湖北仁義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鄭青松、湖北法輝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劉緒高、民進湖北省委會干部范喚軍等人,組成湖北立法專家組開始起草校車安全法規,計劃在2012年3月“兩會”期間向全國人大提交《校車安全運行管理條例》(原定名),由國務院參考制定頒行。此后,湖北專家立法組啟動立法進程。
11月27日,溫家寶總理在第五次全國婦女兒童工作會議上指出,要把校車安全問題真正納入法制的軌道。要經過中央,地方、社會各界共同努力,使校車成為學生安全的流動校舍,為孩子們建立起安全無憂的綠色通道。同時,明確要求國務院法制辦在一個月內制訂出《校車安全條例》。
得知此信息后,我們十分高興和振奮,欣慰自己能與中央想到一塊,有機會能用自己的智慧為國家立法貢獻力量。大家進一步加快了工作節奏,采取先分后和的方式,委托湖北仁義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鄭青松率領該所律師和湖北民進省委會干部范煥軍,按照我提出的立法思路和框架構思,以及所提供的相關資料,分頭起草《校車安全條例》,完成《立法參閱件》,說明立法各條法源及依據。通過一段時間的努力,12月2日,鄭、范兩人完成各自的立法草案和相關《立法參閱件》。3日、4日周六、周日兩天,我們立法組的專家們放棄正常的節假日休息,連續作戰,對兩個草案進行比照分析,逐條討論具體內容,綜合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校車安全條例》立法建議稿。
我們的這個《校車安全條例》(專家立法建議稿)全稿共分七章,50條,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第三章校車設計、生產、購置;第四章校車運營與安全行駛;第五章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基本內容和要點為:1,明確提出校車安全工作應遵循“以人為本、兒童優先、統籌協調、齊抓共管”的立法原則和指導思想,既為全文有關政府職責的規定及其實施提供總的依據,又將眼前與長遠結合起來,突出強調“兒童優先”的理念,希望由此引起全社會更加重視兒童保護和兒童福利問題;2、明確提出校車是“指按照國家校車標準設計,由具有專業資質的校車生產廠家生產,專業駕駛人駕駛,負責接送中小學生及幼兒上下學的專用車輛”,突出了校車的專用性和單一性;3,考慮到現實狀況和分步推進的需要,在適用范圍一條,對專用校車與目前用于接送學生和幼兒上小學的機動車輛做了分別處理,提出“中小學、幼兒園等教育機構使用校車接送中小學生及幼兒上下學的適用于本條例。考慮到施行本條例需要一定條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過渡期內目前仍在使用的用于接送中小學生及幼兒上下學的機動車輛須經政府指定部門檢驗合格、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行”。這就既從校車的本質屬性角度、從內涵上嚴格規定了校車的含義,又照顧到目前一批未按校車標準生產但仍在運營的機動車輛的實際情況,給了后者一個過渡期。4,明確了校車管理責任主體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并要求應當“建立由公安、交通、教育、安監等部門組成的協調工作機制統一管理調配、協調校車安全保障工作”,進一步明確公安、交通、教育、安監等部門在校車管理中的職責,5,明確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做好學校設置規劃,保障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同時,發展公共交通,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減少交通風險。對難以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的農村地區和城郊地區,學生居住地距離學校超過法定距離的,政府有義務提供校車服務。同時,對于其他因故需要校車服務的地區,政府也應支持校車服務。校車所需財政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按一定比例分擔,多方籌措,原則上,東部發達地區,中央承擔30%,地方承擔70%;中部一般發達地方,中央與地方各自承擔50%,西部欠發達地方,中央承擔70%,地方承擔30%。具體細則,由中央與地方協商后再定”;6,明確提出“校車運營應當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營的管理模式;7,明確提出,為鼓勵民辦幼兒園和中小學購買專用校車,減少不安全因素,“國家對以非財政資金購置校車的教育機構給予政策性優惠”;8,明確提出,為鼓勵校車企業大批量生產校車、減少生產成本進而降低教育機構購置校車的費用,鼓勵專業運營機構參與運營,“國家對校車生產企業和校車運營方給予政策性優惠“;9,明確提出,為使更多家庭貧困的學生可以乘上校車,“財政部門應對乘車學生予以適當補貼”;10,明確提出,建立國家校車設計標準體系、校車生產準入制度、校車駕駛人準入制度、校車標識制度、日常監管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目標考核制度等;11,明確提出,校車行駛享有優先權。普通車輛在道路上遇到校車時應當減速避讓,同向行駛的普通車輛禁止超越校車。校車可以使用公交車專用道通行;12,明確提出,“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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