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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上午,記者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獲悉,一輛正在營運的"校車"因未取得相關資質(zhì)而接送學生,一家幼兒園被罰萬余元。
據(jù)悉,今年10月,汝南交警在執(zhí)勤巡邏至櫟盤線9公里路段時,發(fā)現(xiàn)一輛正在運營的車牌號為豫Q42179的中型"校車"未取得校車標牌,"校車"駕駛?cè)死钅衬澄慈〉眯\囻{駛資格駕駛校車,而駕駛?cè)死钅衬臣仁怯變簣@負責人,又是校車車主。針對幼兒園負責人李某某的違法行為,根據(jù)《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汝南交警對幼兒園負責人李某某做出了罰款15000元的處罰決定。
記者了解到,《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明確規(guī)定,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對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駐馬店交警提醒:學生安全無小事。提供校車服務的經(jīng)營者和校車使用學校一定要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嚴把校車駕駛?cè)似刚堃约笆褂眯\囮P,嚴禁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嚴禁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以確保學生平安上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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