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青年導報網
作者:未知
校車接送本是為了保障學生的安全,可是卻有這樣一輛幼兒園的校車在送學生放學回家的途中,把學生放在馬路邊不管不問,讓孩子們自己穿過馬路回家,致使一名兒童在闖過馬路時被車撞倒受傷。近日,太康法院依法審結該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依法判決該輛校車所在的幼兒園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11年9月份,在太康縣一鄉鎮北街幼兒園上學的童童(化名),下午放學后像往常一樣坐上了負責接送他的校車,當校車行駛至靖靖所在的村頭時,老師就讓靖靖和與他同村的幾個孩子下了車,下車后,老師并沒有像往常一樣將他們送到家長的手中,而是徑直把車開走,去送車上其他的孩子們回家了。年僅七歲的童童和其他幾個年幼的孩子發現這里離他們村還有一段距離,他們就決定一起穿過馬路回家,他們等了一會兒看馬路上沒有車就準備由西向東穿過馬路,當快要通過馬路時,正遇到被告人祈某駕駛的一輛由北向南的三輪摩托與一輛劉某駕駛的由南向北的四輪拖拉機相撞的交通事故,驚慌失措的童童躲閃不及被撞傷。事發后,童童先后被送到太康縣人民醫院,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顱腦損傷、皮膚外傷,住院16天花去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2萬余元。被告祈某向原告支付16000元的賠償,被告太康縣某鄉鎮北街幼兒園支付700元后賠償后不再支付。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的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因此造成的相關損失,在本案中,被告祈某無證駕駛三輪摩托與被告劉某駕駛的四輪拖拉機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根據太康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事故認定,祈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負次要責任。被告太康縣某鄉鎮北街幼兒園在原告放學回家時未盡到護送職責,對原告的受傷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故應與另外兩名被告人共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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