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鞍山市政府網站
作者:未知
近日,《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專用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相繼發布實施,學生上下學集體乘車安全將得到有效保障。16日,鞍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宣教大隊相關負責人結合鞍山市實際情況,對《條例》和《標準》中的諸多亮點進行解讀。
政府牽頭多部門監管校車
按照此前規定,鞍山市具有營運手續的營運車輛到交警部門申領校車標牌后,便可作為校車上路行駛。校車安全管理的主要責任集中在交通局和公安局,校車的審批流程相對簡單。
而在《條例》實施后,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或單位個人,應先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待該部門向市交通局和公安交警支隊發出征求意見,并收到回復意見后,報請政府。經政府批準,公安機關方可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標明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也就是說,政府、教育局、交通局、公安局等部門將聯合監管校車的使用許可權。
此外,鞍山市已配備校車的學校可在條例實施之日起的90天過渡期內,依照條例規定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資格。
校車駕駛人實行“準入制”
《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向縣級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交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年齡、駕齡、交通違法記錄等材料。收到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后,交管部門將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不得駕駛校車。
近期鞍山市交管部門在校車安全整治行動中,數次查處到未取得客運經營證件的司機駕駛自用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的情況,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據,交警只能依“超員”情形對駕駛人進行輕處。而在《條例》實施后,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駕駛人將面臨1000至3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此外,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將被公安交管部門扣車,處1萬至2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校車優先通行
校車停靠其他車輛“停車讓行”
校車“優先通行”是《條例》中的最大亮點。按照規定,遇交通擁堵,交警應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校車運載學生,可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校車上下學生,可在公共交通站點停靠。
與此前其他車輛遇校車停靠“減速讓行”相比,《條例》規定,遇校車停靠,其他車輛須“停車讓行”。
按照規定,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后方車輛應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停靠,校車停靠后方和相鄰車道上的機動車應停車等待,其他車道機動車應減速通過;校車后方等待的機動車嚴禁鳴笛、閃燈催促。
校車跟車人員職責細化
校車跟車人員不僅要照顧車內的孩子,還要履行監督司機、核實下車人數等職責。
按照《條例》規定,隨車照管人員的職責包括:應在學生上下車時進行引導和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如發現駕駛人無駕車資格,飲酒、醉酒駕車,要制止校車開行;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學生已全部離車后,方可離車。
針對校車核載人數和設施配置,《標準》規定,幼兒園校車的最大乘員數不超過45人;中小學生校車的最大乘員數應不超過56人。車外頂必須安裝校車標志燈,車后圍板外表面要清晰標示“請停車等候”紅色字樣,提醒后方車輛;校車的左右兩側至少各有一個應急出口。
交警部門透露,截至目前,鞍山市只有一臺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校車。近期,相關部門正在結合《條例》和《標準》內容,制定統一規范的校車管理地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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