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深圳之窗
作者:校車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及幼兒的人身安全,深圳市教育局起草了《深圳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擬將接送學齡前幼兒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納入許可管理。
12月12日前,有關單位和市民可通過發送電子郵件至zhuxm@fzb.sz.gov.cn等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管理辦法》提出,校車應當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限速裝置和車載監控。校車實時監控記錄的保存期不低于30日,涉及安全事故等的監控信息,保存期不低于3年。
此外,《管理辦法》規定,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標志)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對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處500元罰款;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處2000元罰款。
《管理辦法》擬將校車使用許可有效期從目前的1年改為3年。另外,深圳市港澳臺子弟學校、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和原村委(股份公司)的校車安全管理也將參照《管理辦法》執行。市教育局表示,下一步可考慮通過制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方式,對跨境學童接送車的管理問題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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