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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2月7日從交運溫馨校車公司獲悉,《青島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5年11月正式發布,并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的出臺標志著青島市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進一步向規范化、標準化邁進。
該《辦法》包括八章五十一條,主要涉及校車使用許可辦理流程、對學校及校車服務提供者管理要求 、校車駕駛人及隨車照管人員的資格條件以及相關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等內容。《辦法》以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為依據,參照其他城市先進做法,并結合青島市校車實際管理經驗,為青島市校車安全管理量身定制的,內容具有地方性和創新性。
首先,《辦法》將校車的使用許可、服務方案制定等多項權利下放。除市內三區(市南、市北、李滄區)外,其他各區、市可按照許可辦理流程自主辦理校車使用許可,并根據當地校車管理實際需要 ,制定更適合自身發展的校車管理方案。同時,實行校車使用許可專用章制度,許可專用章格式由青島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定。
《辦法》規定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負責學生上下車及上車后和下車前乘車期間的人身安全。學生的監護人及其委托的成年人應當按照約定時間、站點接送乘坐校車的學生。全方位保障了學生上車前、乘車中、下車后中的每個環節的安全。高標準,嚴要求,多項硬件指標趕超國家標準,《辦法》在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對學校及校車服務提供者的管理要求 ,從制度建設、安全管理、車輛配置、設施配備等方面對學校及校車服務提供者提出了更加具體的、嚴格的管理要求。如要求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配備專(兼)職校車安全管理人員;要求與被服務學校和學生家長簽訂服務、安全協議書;校車配備衛星定位裝置、限速裝置和車載監控裝置等,其中多項關于車輛硬件方面要求高于國家標準。
《辦法》對校車照管人員條件作出明確規定,要求校車服務提供者或者配備校車的學校對照管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年齡在18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無犯罪記錄;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等行為記錄等。校車安全管理的重點在于“防”,《辦法》進一步強化各級主管部門及監督管理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職能,要求各部門加強對學校及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日常安全管理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影響校車安全的行為,確保校車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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