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光明網
作者:王恒
1月16日上午,廣西橫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校車亡童案”,該案引起了社會各界及各級媒體的強烈關注。
2014年9月13日7時許,被告人潘某駕駛一輛面包車搭載被告人謝某一起接送幼兒上學。該車核載人數9人,當天卻搭載24名兒童。抵達幼兒園后,因兩名被告人疏忽大意,將一名2歲的幼兒黃某遺留在車內。當天17時許,黃某被發現時已死亡在面包車內。經法醫鑒定黃某在高溫、相對封閉空間內中暑、窒息、缺氧致死。庭審中,被告人潘某、謝某均表示在檢查過程中,沒有走到每一排座位上仔細檢查,只是朝車廂內望了一眼,以致年幼瘦小的被害人被遺留在車內。兩名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沒有異議,該案將擇期宣判。
這場悲劇不禁讓人回想起2011年震驚全國的“11.16”甘肅正寧縣特大交通事故案。當時事故造成21人死亡(其中幼兒19人)、43人受傷。“校車”這個關乎眾多年幼生命的交通工具受到了全國人民的重新關注和審視。然而四年后的今天,橫縣蓮塘這起事故與當年“11.16”案件有著令人扼腕的相似,同樣是私營幼兒園、面包車超載。被告人潘某系橫縣蓮塘鎮某私營幼兒園的股東兼校車司機,當他發現被害人被困在車內后,立即送幼兒至醫院搶救、報案,之后又和幼兒園籌措50多萬元賠償被害人家屬,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被告人謝某是該幼兒園教師,今年剛滿19歲,步入社會工作2個月。年僅19歲的她,面對冰冷的手銬、公開的庭審、輿論的壓力以及來自生命的控訴,謝某多次落淚、向被害人家屬道歉和懺悔。也許此次事件已經給被告人莫大的人生教訓,然而法律的審判不依據眼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潘、謝二人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辯護人則辯稱,在事故發生后,潘某積極參與搶救,主動報案自首,之后又籌措賠償金。校方和班主任也應該共同承擔起此次事故責任。但無論最后法院的判決如何,法律的制裁、金錢的賠償、被告人的懺悔都無法平復黃家人的喪子之痛,不能安撫全校學生、家長不安的心情,更不能讓社會放下對“校車隱患”的擔憂。今后還將會有成千上萬的家庭送孩子乘坐校車上學,那么如何將此類隱患徹底排除,讓家庭、社會安心才是我們更需要去思考和急待解決的問題。
筆者認為也許答案不能完全在法律中找尋,我們當下能做的應該是將心比心的感受黃家人喪子之痛,重新審視自己對生命的態度。注重培養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意識、責任感,讓思想具體落實到在行動中積極建立詳實、有效的規章制度,上自教育、交通等有關單位、下至學校和每一位教師,由點及面的向社會鋪開尋求監督,給未成年人搭造全方位立體式的保護傘,排除一切隱患做到萬無一失。
法律的公正嚴明告訴我們,對生命的淡漠、責任感的缺失釀成的大禍不容姑息,同時也是向社會明確這樣一個信息:法律對被告人的制裁不應該是此次事件的終結,而是一記警鐘,重新震蕩人心去樹立對生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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