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侯艷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校車安全條例今天公布并實行,條例將會如何來保障校車安全來保障孩子們的安全呢?
記者對比發現,今天公布的條例與去年12月份的征求意見稿變化不小,而這些變化正是條例的幾大亮點。
第一,條例增加了一個規定,對于切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這個條款聽起來很長很原則性,但是增加卻是很有深意,也正式突出體現了政府對校車安全的政策導向問題,學生上下學安全最主要的還是要依靠就近入學和寄宿制學校來解決,這是第一層級的考慮。
另外,最有利于學生安全的應該是公共交通和客運班線的發展,因為校車是孩子們集中乘坐的,他們年齡層次差別很大,而且孩子自我保護能力、自救能力、應對各種情況的能力都不是很強,所以如果是在前兩項都不能滿足的情況下,我們才要求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要用心來保障孩子的校車安全,所以這個層次導向是非常明確的。
第二,條例中針對有的地方不顧學生家長的合理訴求,不適當撤點并校問題也增加了規定,實施義務教育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調整應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也是對社會中存在較多爭議的撤點并校的問題的回應。
第三,在校車服務的對象范圍上,條例沒有把高中生納入校車服務范圍。高中生不管從體力上來說,其他方面也好都具有自理能力,可以選擇多種交通方式上下學。
對于幼兒園的學生到底是不是應該納入校車服務范圍做了一個調整,在原來征求意見過程中,曾把幼兒和小學生中學生一樣作為校車服務的對象,但是對于幼兒來說是非常不適合乘坐校車的,因為3歲到6歲年齡非常小,基本是沒有保護自己能力。
為了減少幼兒園的交通風險,條例體現了幼兒優先保障就近入園的原則,還有另外是家長接送原則。但是對于確實因為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家長來接送他們上學的,條例在附則中也做了規定,也應當按照專用校車標準設計制造幼兒專用校車,同時遵守本條例的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四,在征求意見過程當中,關于個體經營者是不是可以提供校車服務的爭議也是很大的。條例最終允許符合規定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同時也規定了嚴格的管理制度,這個管理制度加強了對個體經營者的準入限制,同時保障他們能提供安全可靠的校車服務。
第五,考慮到中國各地實際情況差別非常大,條例修改了征求意見稿中關于使用專用校車三年過渡期的規定,目前沒有統一的時間標準,而是授權各省區市根據自身的情況來規定過渡期。其實這是更符合實際的,因為對中國來說,東西部城市各方面條件差別很大。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當中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校車安全問題牽扯到很多部門,包括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交通部等等,交叉的部門越多,多頭管理的問題越會體現出來,所以這樣立法的目的強調了屬地政府的責任,在統一管理和監管以后的問責會有更加明確的責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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