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校車網
作者:校車
記者4月28日從教育廳官方網站獲悉,由教育廳會同公安、交通運輸、經信、質監等部門代擬的《四川省〈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公開征求意見。《辦法》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辦法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征求意見稿提出,今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障就近入學、寄宿制學校入學、公共交通滿足入學、提供校車服務”依次優先的原則,為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創造條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投入、社會力量參與、家庭合理分擔的多渠道校車經費籌措機制,“政府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辦法》鼓勵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和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提供校車服務,提倡有條件的地方通過政府財政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逐步實現校車運營管理的社會化和專業化。
對于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的職責,《辦法》規定,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制訂校車安全接送方案,實行“定線路、定學生、定座位、定點交接”式管理;指派身體健康,心理健康的隨車照管人員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要建立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保證平臺設施和終端設備完好;建立校車檔案,做到“一車一檔”,建立校車與駕駛人員基本資料、運營情況和學生上下學乘車交接等詳細臺賬。
《辦法》要求,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在城區運行的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指定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校車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校車在鄉村道路上下學生,有公共交通站臺的,則依站臺停靠;沒有公共交通站臺的,則應根據道路交通安全實際和學生要求等情況,在安全地點停靠,以保證學生上下車安全。”
根據《辦法》,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對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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