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三湘都市報(長沙)
作者:趙強
19日8時許,山東省蓬萊市潮水鎮四村機場連接線附近,一輛貨車與一輛面包車相撞,致12人死亡,其中11人為兒童(另一人為面包車司機),另有3名兒童受輕傷。
又見校車事故,又見超載—八座面包車事發時實載15人,這與今年7月湘潭幼兒園校車事故如出一轍。盡管造成事故的原因往往很復雜,但假如不超載,至少可以少一些罹難者。
但是,生活沒有那么多假如。重蹈覆轍的山東幼兒園校車復制了悲劇,一方面說明沒有接受教訓,另一方面又揭示出悲劇中有些共性的因由。除了超載,近年來發生的校車事故,還可以找到一些共同點:多發生在農村,多半是幼兒園,所謂的校車多數為改裝車。農村路況差,幼兒園的孩子自救與自我保護能力弱,改裝的校車徒具校車的外表卻并無正規校車的可靠內在……這些因素疊加,就導致一旦出現事故,就會有很嚴重的悲慘后果。
人們會說,自2011年甘肅省慶陽市正寧縣一幼兒園私自改裝校車出現重大傷亡事故后,國家次年隨即出臺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何校車的現狀還是要以慘重事故的方式報告法規并未嚴格落實?這固然與各地職能部門監管責任沒有到位有關,也與《條例》有所疏漏有關。翻開《條例》,可以見到,這個由幼兒園校車事故催生的《條例》,行文時,令人遺憾地并未將幼兒園校車納入明文規范。
《條例》總則的第二條如此寫道:“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而目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并未將幼兒園教育納入義務教育的范疇,這也意味著,幼兒園的校車實際上可以不受《條例》的規范約束。當然,這在情理上是說不通的,幼兒園的孩子理應受到更嚴格的保護。但是法律的不嚴密,會令落實層面打起政策折扣更加有理由。這或許就是發生事故的幼兒園校車總是改裝車的原因。即便是改裝車,山東這起事故調查中還發現,很多家長之所以選擇那家幼兒園,是因為附近只有這一家幼兒園有校車!
因此,農村幼兒園校車事故頻發的原因,又并不完全歸咎于法規的不嚴謹。還在于,基層的行政往往會依據服務對象的屬性而承擔義務,并沒有真正認清需要擔負起的公共責任。幼兒園,特別是農村幼兒園,因為并非義務教育范疇,公辦少,民營多—因之獲取的公共資源也不多,相應地職能部門也會輕忽對這部分的投入、幫助與監管。這導致民營幼兒園承擔了超出其能力的責任,也積累下了引發校車事故之類的公共風險。所以,校車事故的內在原因,其實是公共需求與公共服務供需失衡、公共責任缺乏有力承擔者造成的公共風險—必須正視,方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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