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 張龍云
中新網4月13日電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敬波今日做客中新網視頻訪談間解讀《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相關焦點問題。就學校在校車安全中的責任問題,王敬波指出,學校若提供校車服務,則將作為校車服務提供者,承擔與其他運營公司相同的責任;若并未提供校車服務,則需承擔對學生、家長的安全教育等責任。
她提到,學校和校車服務的提供者之間的關系是在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的一個爭議問題。需要看學校的地位決定其究竟承擔什么責任。
她解釋道,學校本質上是一個教育機構,主要功能是對學生進行教育、教學活動,車輛服務并非其專長。學校可以作為校車服務的提供者,可以出于自身考慮,出于學校發展設計提供校車。作為校車提供者時,則在教育教學機構身份之外又具有了校車服務提供者身份,其責任和其他運營公司的責任一樣。
如果不提供校車,學校僅僅是一個教育教學機構,承擔的是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的責任,對學生家長進行安全教育,可以提供一些信息給校車運營單位,同時也可以對校車運營單位進行監督。如果同校車運營單位有協議,還可以派隨車教管人員。實際上就是承擔了指導、監督、協調、信息提供及教育責任。這是一個教育機構本該承擔的責任,本身也是教育的一部分。
王敬波表示,就降低危險系數而言,是否提供校車服務要根據學校具體情況及自身能力來決定。學校不去參與校車運營是可以的,但一些私立學校的校車服務實際是附加服務的一部分,是其教育軟環境,并以此樹立學校更好的形象,提升學校品質。如果學校有人力、財力能夠提供校車服務,可能跟家長的溝通上會更便捷,對學生的管理也會比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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